農會法施行細則概覽

Apr 7, 2025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細則依據農會法第五十條規定制定。

第二條

  • 直轄市與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單位為各自政府的農業行政部門。

第三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的指導監督應會同主管機關進行。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 農會可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等,推行農業生產指導、農業推廣、社會服務等。

第五條

  • 農會可設立加工廠或製造廠,辦理農產品加工製造和農業資材加工製造業務。

第六條

  • 農會可設立門市部,辦理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

第七條

  • 可設立農業倉庫,配置共同利用設備。

第八條

  • 可設立農業休閒旅遊部門,辦理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第三章 設立

第十一條

  • 各級農會得設立辦事處,執行指定任務。

第十三條(刪除)

第四章 會員

第十四條

  • 實際從事農業者以自有人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為主。

第十五條

  • 繼續受雇於農民者,每年實際受雇耕作達六個月以上。

第十七條

  • 會員不限於戶長,依戶籍登記。

第五章 職員

第十九條

  • 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指定理事代理。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人遞補。

第六章 職權劃分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包括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決議會費、事業計畫等。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職權包括審定會員入會、召開大會、聘任總幹事等。

第二十六條

  • 監事會職權包括監察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財務報告等。

第七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 基層農會會員超過200人時,應選任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假除非有正當理由。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 農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

  • 事業資金與農業推廣經費的籌募應訂入年度計畫與預算。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 主管機關可指派整理委員會代行會員代表之職權,負責整理農會。

第四十二條

  • 主管機關可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及相關資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 有關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 各級農會章程范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 本系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