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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概覽
Apr 7, 2025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農會法第五十條規定制定。
第二條
直轄市與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單位為各自政府的農業行政部門。
第三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的指導監督應會同主管機關進行。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農會可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等,推行農業生產指導、農業推廣、社會服務等。
第五條
農會可設立加工廠或製造廠,辦理農產品加工製造和農業資材加工製造業務。
第六條
農會可設立門市部,辦理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
第七條
可設立農業倉庫,配置共同利用設備。
第八條
可設立農業休閒旅遊部門,辦理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第三章 設立
第十一條
各級農會得設立辦事處,執行指定任務。
第十三條(刪除)
第四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實際從事農業者以自有人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為主。
第十五條
繼續受雇於農民者,每年實際受雇耕作達六個月以上。
第十七條
會員不限於戶長,依戶籍登記。
第五章 職員
第十九條
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指定理事代理。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人遞補。
第六章 職權劃分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包括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決議會費、事業計畫等。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包括審定會員入會、召開大會、聘任總幹事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包括監察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財務報告等。
第七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基層農會會員超過200人時,應選任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假除非有正當理由。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農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
事業資金與農業推廣經費的籌募應訂入年度計畫與預算。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主管機關可指派整理委員會代行會員代表之職權,負責整理農會。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可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及相關資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各級農會章程范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本系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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