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項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定定之第二條第一項本法第三條直轄市極限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为各该政府之农业行政部门第三条第一项本法第三条关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农会之指导监督应各就其主管业务会同主管机关为之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第一项农会办理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农业生产指导示范农业推广训练推行农业机械化共同经营家庭农场发展代耕业务社会服务及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等事项得是实际需要组织农事研究班农业产销班四建会家政改进班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行之第五条第一项农会办理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之农序产品加工制造及第九款之农业生产资材加工制造业务得设立各类加工厂或制造厂第六条第一项农会办理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款之农业生产资材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业务得设立门市部第七条第一项农会办理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之仓储业务第十款之农业仓库及会员共同利用事业得设立农业仓库配置共同利用设备第八条第一项农会办理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0款之农业旅游及农村休闲事业得设立农业休闲旅游部门第九条第一项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1款之特准农会办理事项应报上级主管机关被查第十条第一项农会对会员之服务得包括其同户家属第三章设立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农会得适实际需要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办事处第二项前项办事处执行农会指定任务其涉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应依有关规定办理第三项本法第六条之一所定乡镇市区农会化设之农事小组以每一村里一个小组位限其会员人数除赞助会员外未满50人者得由农会按照会员分布地理环境及村里区域等情况合并临近之村里设议小组第四项农事小组划设后因会员人数增减得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重新划设但农会改选前六个月内不得为之第十二条删除第十三条删除第四章会员第十四条第一项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实际从事农业细致以自有人力处理或农用机械操作经营农业生产为主者其因缺乏劳力委托他人以人力处理或农用机械代根而自行经营农业生产者是同实际从事农业第十五条第一项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继续从事农业工作细指继续受雇于自耕农电农会员以人力处理或农用机械操作从事农业生产为业每年实际受雇从事耕作达六个月以上及耕作农地面积达零五公顷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雇用证明书者第二项前项雇用证明书应经农事小组组长或村里长查证属实或经地方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公证第十六条第一项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团体赞助会员以各该团体之法定代理人为代表人第十七条第一项本法第十四条所称之户以户籍登记者为准入会会员不限于户长第十八条第一项本法第15条第一项所定下集农会参加上集农会应选任会员代表之名额规定如下1乡镇市区农会参加县市农会支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在基本数额2000人以下者选出2人超过2000人时每满1000人加选1人2县市农会参加省农会支会员代表名额按所辖农会支基层会员总数在基本数额3万人以下者选出2人超过3万人时每满15000人加选1人3直辖市各区农会参加直辖市农会之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在基本数额1000人以下者选出2人超过1000人时每满500人加选1人4县市及直辖市农会参加全国农会之会员代表名额共65人其分配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二项前项会员只有选举权之会员第三项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会员代表名额最高不得超过65人最低不得少于31人其人数超过或不足时依下列规定分配一超过65人以65人计除个下级农会应选出二人外剩余名额由会员总数超过基本数额之下级农会按超过基本数额之人数比例分配之二不足31人以31人计除以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计算所得之名额外剩余名额按各下级农会会员总数依序分配之第四项各级农会之当然代表包括在总名额之内第五章职员第十九条第一项农会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理事一人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户推议人代理其职务如不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机关指定之第二项前项经指定召开会议之理事或经推定指定为理事长之代理人与指定或推定后人无法召开理事会议时主管机关得依本法第45条或第46条规定办理第三项第一项指定召开之理事会议部位或不能推定理事长至代理人时自该会议之一日起至理事长代理人产生前依理事选举当选名次为序暂行代理理事长职务并报主管机关备查第四项常务监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准用前三项规定办理第20条第一项农会理事监视出缺因于出缺日期30日内由候补理事监视依次递补无候补理事监视而人足出席会议法定人数者不令办理选举但递补候理事监视人数不足出席会议法定人数时应于出缺日起60日内办理补选第二项农会理事长常务监视出缺时应依前项规定递补或补选理事监视后再互选理事长常务监视第21条第一项农会理事监视有本法第21条不得兼任经营情事者农会应通知其在30日内自行选择借其不做决定时由该农会报请主管机关依本法第46条规定解除其理事监视职务第22条第一项本法第25条第二项所称借其未能产生细致未能与理事会成立后60天内完成理事会合法聘任决议发给聘任通知书及总干事受聘人报到就职第二项总干事之聘任借其未能产生时主管机关应重新办理总干事后聘人登记公告第三项总干事任期借满或出缺时应就农会员工归及表游副总干事主任秘书秘书会务部门主管之顺序暂行代理其代理期间至新任总干事依法聘任或领选合格人员依法派代时为止第23条第一项全国获审是农会依本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农会聘任职员统一训练应组设联合训练机构为之第六章权则划分第24条第一项农会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一选举或罢免理事监视及出席上级农会之会员代表二一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事业资金之金额三一决会务事业计划与报告及年度预决算4议决各种章则5议决推广经费之募集及运用6议决对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额7议决农会财产之处分8议决会员之处分9议决其他有关会员权利义务事项第25条第一项农会理事会之职权如下1审定会员入会及出会2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其决议3聘任及解聘总干事4审查会务业务实施计划预决算及各种章则5提出有关书类送监事会审查6呈报主管机关及上级农会之法定书类7提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8其他依职权应办事项第26条第一项农会监视会之职权如下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二监察理事会各种会务业务及财务报告三监察理事会年度决算及会计报告四监察农会财务及财产五监察农会内部集合及金融检查报告之缺失改善事项六监察理事会监视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其他一职权应监察事项第27条第一项农会总干事之职责如下一执行理事会之决议二聘雇及解聘雇所属员工三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推行会务及业务四训练考核讲成所属员工五提报理事会审议之事项六其他一职责应办事项第28条第一项农事小组组长之职责如下1召开小组会议2指导会员异动申报3协助推行农会业务4反映小组会员意见5宣达政令第29条第一项农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之决议由理事长或常务监事分别监督执行之第30条第一项农会与理事监视监之关系除本法令有规定外依明法官于委任之规定第31条第一项监事会为监察农会财务得委托会计师协助查核农会年度财务及会计账册第32条第一项农会对外行文其为召开各种法定会议总干事之聘任解聘及讲成事项由理事长签署其为对外行使权益修改章程处分财产办理改组改选补选及法定会议记录会务事业计划工作报告及预决算之报备等事项由理事长签署总干事附属其依理事会决议执行业务或会务及其他日常事务由总干事签署并各依权责负其责任如理事长或总干事为当事人时由总干事或理事长单独签署第七章会议第33条第一项本法第33条之基层农会会员除赞助会员外人数在200人以下者应举行会员大会超过200人时由所属农事小组选任会员代表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第二项农事小组出席基层农会之会员代表名额按小组有选举权之会员数在50人以下者选出一人超过50人时每满50人加选一人第三项前项会员代表名额最高不得超过45人最低不得少于31人其人数有不足或超过10按会员人数比例增减之但依本法第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更名为屈农会者得继续维持更名前期会员代表之名额第34条第一项农会理事监事均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除公价及有震荡理由外不得请假第35条第一项农事小组会议以小组会员及赞助会员为法定出席人第36条第一项农会各种法定会议应于开会7日前将召集室友及提议事项通知出席人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属于紧急事项者得缩短通知日程第二项农会各种法定会议记录应于会后7日内报主管机关备查其属于本法第37条各款之决议并应专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使得执行第三项前二项报请备查及核准事项均应付之上级农会第八章经费第37条第一项农会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只为会计年度第38条第一项本法第38条第三款事业资金及第四款农业推广经费之筹募对象方法标准金额及用途应订入年度事业计划及预算第39条第一项农业推广经费募及收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用途后不得已冲其他用途或弥补亏损并由上级农会与主管机关监督之第四十条第一项本法第38条第五款所称农业金融机关应就每年度所获纯意提拨一部分冲作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指全国农业金库依农业金融法第24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提拨之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第二项全国农业金库应将前项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设立专户储存原全国农会专户之款项应于中华民国110年9月9日前转入全国农业金库专户全国农会于转入前已分配或核定之补助计划由全国农业金库继续执行其用途如下一各级农会办理政策性加惠农民事业二各级农会发展推广及辅导事业第三项全国农业金库办理前项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之分配及管理运用应组成审议小组至委员31人其中一人为赵吉仁由全国农业金库指派代表人之其余委员由全国农业金库聘请下列机关团体推选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之一中央主管机关代表二人2各级农会代表25人其中基层农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3专家学者3人第四项全国农业金库聆聘前项审议小组委员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聆聘之委员任期二年均为无几职但出席会议者得知给出席费或交通费由专户经费向下支应第五项审议小组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席有委员互选之会议记录并因于会后七日内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第六项全国农业金库因于每年年底含之各级农会研提次年度符合农会辅导及推广经费用途之计划并会整提报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办理全国农业金库核定各级农会之补助经费各级农会得作为专案计划之自筹款令刑报请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第九章监督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五条为农会整理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由主管机关指定具有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之会员五人至九人为整理委员其中一人得为赞助会员组织整理委员会代行会员代表理事监视之职权负责整理整理委员因故出缺或不能升任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指定并另行指定之二农会员任理事监视不得为整理委员三整理委员应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为农会整理其间法定代理人四农会整理期间对外行文以农会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名义行之五农会整理时应由原任理事长总干事办理移交并由整理委员会盘点接收整理委员会得指定具有总干事后聘人资格者一人未执行秘书其职则准用第27条之规定原有聘雇人员除得则优留任外一律解聘五六农会整理其以一年未限必要时得由主管机关延长之整理完成由整理委员会办理改选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改选理事监事重新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补足原届任期并将整理及改选结果曾报中央主管机关被查整理委员会与理事会监事会成立后解散之其无法如期完成整理者得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但书或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第42条第一项主管机关为监督农会财务处理及财产管理得派员检查农会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项主管机关为前项检查时得是需要聘请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第43条第一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谓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之处分自送达相对人起依送达之内容对其发生效力第十章负责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本法及本系则所定之有关书卡表册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各级农会章程范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本系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