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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定義與類型分析

債的意義呢 有的時候我們有廣義的或狹義的 廣義的是使大的一個債之關係 例如說契約就是最典型的 大的關係 那狹義的則是一個小的債權 小的債權往往小的債權就是一個具體的請求權 请求一个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那例如说以 契约是一个大的关系我们 例如说甲是出卖人 然后乙是买售人 那么他们签订一个契约这就 契约就是一个广义的债值关系 在大的关系里面 他会有很多小的债权 买售人呢他有一个付钱的义务 付钱的义务也就是债务 付錢的義務就是債務 那麼出賣人就會有一個請求權 就是一個小的債權 請求你趕快來付錢 就是請求 請求付錢 所以債權跟債務是相對的 那麼再來這個出賣人也有一個義務就是要交貨 他有一個 交貨的債務 那麼買售人的相對就會有一個請求權 請求你 要來 那 小的請求權就是一個小的債權 小的債權 就是請求你 要來交貨 所以這個債權債務相對的 那我們所謂的廣義呢 我們說契約是一個債 它會產生一個債值關係 它是指大的 說整個契約是一個大的債值關係 广义的 那狭义的则是指特定的 一个小的请求权小的债权 所以像 出卖人有一个小的请求权请求你付钱 那买售人有一个小的请求权请求你交货 甚至将来有一个 有人违約了可能违約後續又產生了 违約的後續的請求權有很多 所以整個債的關係裡面會有很多小的請求權產生 那這個就是廣義跟狹義的區分 當然講到這呢我們再釐清就是說 我們講的狹義的債權就是請求權 那如果在讲请求权的时候 我们之前有讲到 其实物权的关系下也会有一些小的请求权 例如什么767条就是我们最常用的小的请求权 但是我們在物權關係下,我們不說那個叫債權 我們只說那個叫請求權 債權關係下的很多的小的請求權,我們就叫債權 習慣上這麼區分 這個狹義的債就是小的請求權 他說特定人 債權人跟債務人間 得請求一定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關係 得請求為特定作為的權利就稱為債權 满足其请求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 那这里有一个具体的条文 我们民法199条有一个条文就是在讲小的这个请求权 他说在大的债资关系下 可能就会有小的 得向债务人请求己付 好 这边注意这个念己 不要念给 那小的己父呢 就是小的請求權 小的債權 己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所以有時候己付的是東西或錢當然有財產價格 但是己付的有的時候是一個作為或不作為 那作為或不作為就不一定有價格了 不作為亦得為己付 那不作為是什麼呢 例如說最典型的 在侵權行為裡面 在侵權行為這個債制關係下 我們除了請求損害賠償 說你侵害我的土地 沒有付租金 我請求損害賠償 那這個是作為 就是你要付錢給我 因為你用我的土地都沒有付錢 可是最重要的是 我說你以後不要再來用我的土地 那不要再用 所以它是一種不作為的請求權 所以 這個請求的東西有的時候是作為 有的是說你不要再來 使用我的土地未建我的土地那這個是不作為 這個請求的 東西請求己付那這個己付可以有作為跟不作為 那例如說這個不作為他不一定有財產價格就是不要再來用 好 接下來這個這裡呢 黃正健接下來講在的性質 那這裡很重要 所謂的在的性質跟物權的性質 物權的性質 我們之前講說在權的性質跟物權的性質 有一點,在只有相對性 但是物權它有對勢性 債的相對性說你只能對債務人 這個特定人就是債務人 那物權說它有對勢性是因為說 我的權利主要是在這個物上面 例如說我的權利主要是在這個不動產 我的權利主要是在這個不動產上 那只要跟這個不動產有關係的人 假設有一個人來入侵我的不動產 或有一個人想要來 隨意轉賣我的不動產 我當然物權關係也會產生請求權 那我就對他也有請求權 當然 當我具體行使尋求權的時候 還是會找那個特定的人 可是為什麼我們說物權有對視性 主要是因為我的物權是存在於這個不動產上面 然後跟不動產的關係 有关的任何人我都可能有产生请求权 所以就这点来看 他的对象有的时候会更多 因为他主要对的是物 而物之后又有其他人来介入我的物的话 我对那些其他人就有请求权 嚴格來講,我們說物權也會有請求權 請求權還是對特定人 例如說你來欽善我的土地 例如說甲,甲是這個人 乙是這個人,丙是這個人 甲來欽善我的土地 我當然 就會用767請假離開 我不會去請已離開啦 因為如果已沒有來侵在我土地 我不會請已離開 我只會請假離開 但如果已也來侵在我土地 我也用767請已離開 所以如果是 他物權關係下的請求權當然還是對特定人 可是物權關係裡面他潛在的那些人呢 可能有很多人潛在的人很多 因為我主要是在這個物這個不動產上有權利 而別人只要有跑來好像跟我這個不動產有產生什麼關係 我都可以對他有請求 從這一點來看他有對視性好像他 可以對抗的人比較多 但是真正個案發生的時候 還是只會對抗一個人 就是如果是假來侵害我 當然我只會告假 那債權呢 因為一開始可能就已經 債制關係就發生在特定人之間 債務人之間 所以一開始 那個特定人就比較確定 就是只有那個某某某個人 所以他只有相對性 這個是第一點 所以他只能夠對特定人請求 那物權呢? 好像可能 我只能說他可能有機會 但他也不是天天跑去跟別人請求啦 就是要看有沒有別人來侵害我的土地 或者說好像把我土地隨便拿去做什麼其他使用 那當別人介入我的土地的時候 我可能對很多人有機會去請求 這個展現叫做對視性 但是具體請求權發生的時候 他還是只會對一個人請求 但是債的關係是一開始就有那個特定人就已經確定 所以一開始只會對一個人請求 好,這個是債的相對性跟物權的對勢性的區分 當然嚴格來講以後你們學這個物權篇的時候 會更具體的去了解這個物權的對勢性 其實有展現在三個面向上然後不同的情況 所以我們雖然現在講說好像債權是相對 誤權對視性 好像聽起來誤權有多強 其實他是指說在某些面向上比較強 但是剛剛講如果已經是具體的假來侵權 那我就是告假 那如果是具體假來侵害我土地我就告假 那就已經具體的請求權來看 就沒有說跟債的請求權有什麼太大的差異 如果已經是具體的請求權產生 但是如果是我們說誤權關係下可能 產生的權力那確實可能會有機會比較 對抗比較多人 那這個以後學物權再去體會 這邊就不詳細講 這是第一點 那我這邊把它擦掉 再來呢 王哲健講的第二個在的性質叫做 平等元 平等原則用了一個很經典的案例 叫一物二賣的案例來解釋 這個一物二賣的案例我畫在這 假設出賣人一開始跟他簽約 假設他要把土地賣給他 土地說好一千萬要賣給他 也就付了一千萬 但是土地還沒一轉 結果這時候又跑出來一個餅 餅呢跑來跟賈說 你這個土地一定會漲 一千萬你賣便宜的 所以呢 餅說我用一千兩百萬給你買 然後我也現金都帶來了 直接付你一千兩百萬 然後甲覺得說 欸,丙這個開架更誘人 所以甲就也簽了這個約 所以甲是先簽了第一份約 先簽了第一個約 然後後來又簽了第二個約 然後最後甲決定把土地去移轉過戶給丙 移轉 土地移轉一定要登記 就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 那這個 典型的移物二賣呢 哪邊二賣呢? 首先他契約簽了兩次 他先簽了第一個契約 後簽了第二個契約 那契約簽了兩次到底有沒有效呢?

這邊就強調說 平等原則,兩個契約都有效 為什麼兩個契約都有效呢 各位別忘了我們之前還聊到說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有效 連東西不是我的我簽的契約都有效 那東西是我的我簽了兩次契約 兩個都有效 而且兩個都有效呢 那哪一個效力比較強呢 他說都一樣 所以我東西到底要移轉給誰呢 他說看我高興 假呢到底想要移轉給誰 所以假雖然收了兩個錢 但是最後假 假認為餅出的錢比較高 所以假決定把東西移轉等級給餅 那就餅就取得所有權了 那可是以 花了一千萬結果他說 東西沒有移轉過來 非常生氣 那以怎麼辦呢 以能不能告假或告餅呢 那我們會說 首先啦 我也會問說以能不能告餅 來告餅說這個東西應該是我的我買的 你把東西給我 能不能 答案是不行 為什麼因為乙跟餅又沒有契約 他沒有辦法根據契約來請求餅幾副 所以沒有辦法告餅 那你能不能告假? 可以啊,那你就告假違約 告 說你不是答應要把土地賣給我,怎麼收了我的錢不賣給我,我告你違約 那假如說對啊,我就是不賣給你,因為別人出的錢更高 那我違約 那一般說那你違約怎麼辦? 違約第一個,我要請求賠償 第二個,我可以解約 再加一點賠償 這個一般是可以這樣 那我們以後會講他的條文 但這邊就不細講 那麼假如說好啊 你告我違約我賠償 假設你不解約 那我收了一千萬 然後但是我造成損失了 我通通賠償你一千一百萬好了 或者你解約 因為解約可以先拿回錢 拿回一千萬 再加一點賠償,可能是50萬 假設 那麼所以 以告假違約可能會說 我付了1000萬,但我現在賠償,你要 賠我1100萬,等於倒虧100萬 或者說我解約,先退錢給我 退1000萬給我,然後我另外要一個小的賠償50萬 可以,那假說我願意 為什麼呢?

因為我講說我這邊收了1200萬 我那邊賠你1100萬 那1100萬其實是把你的1000萬先還你 然後多賠100萬 所以呢 我還多賺 假設想想看呢 我這邊 這邊多收200萬,我那邊最多賠100萬了 我甲還是多賺 多收200,然後又賠100,他多賺了100萬 所以甲認為說怎麼樣,違約還是划算 這個甲考量過說,我寧可履行第二個契約 而去違反第一個契約 這個違約呢 甲已經有想過了,違約是 对我是有利的 是划算的 我们有一个词叫做有效率违约 说这个 很有效率违约还是有效率 各位第一次聽可能覺得說怪怪的 但是你要接受這件事情就是 我再講一點 假他同一個東西他可以簽兩個約 兩個約沒有問題啊 約你可以簽很多 可是你最後只能履行一個約啊 因為你東西只能給一個人 好他先簽了一個約後簽了一個約 那他最後決定把東西移轉給第二個約的餅 那這個也是有效的 因為兩個約都是平等的 那他想要預帳給誰都就可以 那他為什麼決定預帳給別人 因為以付更多錢給他 那他這樣不是會對以違約嗎 那違約不是要有賠償的問題嗎 但是賈思賢會想過的 因為他覺得餅給他更多錢 那多賺的他拿去賠儀一點 他賠完之後他還是有再多賺一點 所以他認為是有好算的 那王之間用這個典型的經典的一物二賣的例子來去解釋 解釋說債的 也就例如說以契約來講是平等的 兩個契約都是平等的 沒有說你先簽的就比後簽的大 大概是這樣 好講到這呢 王振健的書上 立體33又又把這個題目再問了一次 那我們再來用這個題目再分析一次 讓同學更 再熟悉一下 好不然第一次聽會覺得有點 不不習慣 他說假有 ad 然後先賣給 簽了契約 又再賣給 這邊打錯字 又賣給 又簽了一個契約 試問甲與丙得否有效成立契約了 意思就是說你已經先簽了契約 你還可以再簽第二個契約嗎 那我們剛剛講說可以的 這個是可以再簽一個約 兩個契約都有效的 所以第一小節可以 是否因丙名之甲與乙間乙右買賣契約不同 那所謂以名之 也就是我們常講的惡意 會不會說你知道人家先前有契約 你再簽第二個契約就無效了 不會有不同 是否因明明知有不同 我們說沒有不同 也就是說不管他是明知還是不知 第二個月都有效 好 那第二小題設甲先將AD交已佔有 然後再移轉登記給比 我這邊稍微換一個顏色 他說這個土地先讓已佔有使用 佔有就是先交給你使用 但是還沒有遺傳登記給你 然後但是 甲雀決定把這個土地遺傳登記給丙 然後辦理遺傳登記給丙,丙是否取得所有權 好,那這邊我們要複習一下 不動產的 遺傳看的是什麼呢 我們之前有講過不動產的 遺傳最主要是要看登記嘛 可是不是只有登記,第二個還要讓與合一 這個是不動產最重要的 要登記讓與合一 那動產呢則是 如果是動產 我寫在下面 動產 則是要交付 跟讓與合一 所以動產看的是交付但是不動產看的是登記 不動產看的是登記 可是難道不動產就不用 移轉戰友嗎 所謂的移轉戰友就是交付啦 難道不動產不用嗎不動產當然還是要交付 例如說各位如果有買賣過房子 可能知道 你除了 不動產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完 最後還是有一個交屋的程序 就是點交的程序 房子裡面清點 然後最後把鑰匙交給你 它還是有一個交付 就是移轉佔有的一個程序 但是它不是所有權轉讓的關鍵 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的關鍵 主要看的還是登記 那交付是一定要還是要交 但是它不是關鍵 所以這裡的案例就是說 他是決定先把土地交給乙戰友使用 怎麼樣交給乙戰友使用 例如說這個土地假設他有小圍牆 那圍牆總是有個鑰匙 然後鑰匙就交給乙去使用 所以已經交付戰友使用 但是沒有辦理乙轉登記 所以乙並沒有取得所有權 那真正取得所有權呢就是他甲跟丙 讓與合一 然後有已轉登記所以丙取得所有權 雖然你已是先 使用了 但是你對不起你沒有取得所有權 丙才取得所有權 所以呢 他說丙是否取得所有權 取得所有權由秉友取得所有權 那麼,秉德佛對於請求返還其戰友的AD呢? 最後就是,再換個顏色 最後 秉可以告以說767條請你離開所有無法還 可不可以呢? 答案是可以的 秉可以 但是所有無法還僅有權 如果你們認真去看 所有無法還僅有權是寫說對無權佔有 要請求離開 返還 那疑可能會說我不是無權佔有啊 我是有權 因為我有先簽一個契約 然後根據這個契約假才把這個土地交給我使用 所以我怎麼會是無權呢 疑可能會主張說 我是有權 講到這兒呢,這裡就要凸顯這個債的相對性的概念 稍微換一個顏色 債的相對性的概念是說 如果說他有權佔有 就是說因為我根據甲跟乙的契約 所以甲把土地先交給我使用 我是有權佔有呢 這個講法也沒錯 但是這個有權佔有是相對於甲是有權佔有 因為你跟他有契約 可是乙跟丙沒有契約 乙跟丙又沒有任何關係 沒有契約 所以 丙要 主張767把乙 請他離開 把土地返還了之後 乙說他有權 丙說 對不起喔,你是跟甲有契約關係 所以你對甲來講是有權佔有 可是你跟我沒有契約關係 所以你跟我之間是屬於無權 佔有 因為對丙來講 所有權,我跟你又沒關係 你怎麼有權使用我的土地 所以這個很有趣 這個有權佔有是相對於甲有權佔有 但是相對於丙卻變成無權佔有 所以丙得否對於請求反懷金 佔有的AD的答案是可以的 這個案例就這樣 好 接下來講到債務了 我稍微換個顏色 這個如果像以契約 簽了契約之後就有己父的義務 己父的義務就是債務 那麼接下來書上去講說 那在契約關係下的己父義務有哪些 然後他就分成三個 一個叫做 主己負義務 重己負義務 第三個叫做覆水義務 主己義負義務、重己負義務、覆水義務 這個討論 就是主要是在那個重己賦義務跟附隨義務有時候不好分 那我們待會再講 再來還有另外一種分法叫原己賦義務 跟次己賦義務 這又是另外一種分法 原己賦義務次己賦是另外一種分法 那我先講這個 這個原己賦義務次己賦義務呢 比較沒有什麼意義 這個分法沒有什麼意義 這個原己賦義務就是原來契約的義務的內容 原己賦義務是一個 契約的己負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例如說交貨 那可是假設我沒有辦法交貨 就是我違約了之後 而且我也沒有辦法交貨 那麼他就說原來的東西就轉變成 後來的 己負的內容 或者是說這個轉變了後來的請求權 就你違約之後我會產生什麼樣的請求權呢 第一個因原己負義務的己負不能己負慈嚴或不完全己負 而生的損害表情 請求權 這個己負 不能己負慈嚴不完全己負了這是三個 我們 統稱為債務不履行 那我剛剛講的違約是一般人的口語 那真正法律的用語就叫做債務不履行 然後先債務不履行大致可以分成三大類 幾部分的幾部分的不履行 這以後會想講 總之有這種違約或債務不履行的情況呢 那麼我們就會轉變成衍生的請求權 就是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這個次己負義務 我覺得可以用換語比較容易理解 就是說既然你違約 我就會衍生了怎麼樣的請求權 好那違約的第一種 第一種情況就是我請求甩票 第二種是你違約了 我乾脆把契約解除 那解除契約之後 你就要把錢還我 雙方就有互付回復原狀之義務 既然沒有契約了 就把錢退回 東西還來,但是還會通常 解約之後回復原帳還會加一點損害賠償 還是會有一點損害賠償的問題 所以這個原己負義務跟 所謂的次己負義務,我認為這個詞是 沒有意義的,也不容易記,其實就是說違約之後他就會衍生解決權 違約之後衍生解決權,其實當然是我們在總的一個 主要的核心課題,所以以後會詳細講,所以這個 那他現在給他按一個用語叫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這個用語是不用去記 因為根本就實際上不會用到這個用語 實際上我們只會去講說那違約了之後我們將來有什麼請求權 就我們會記他實際的內容而不會記這個用語叫什麼次給付義務這個怪怪的 好這個第一點 再我們拉回來 那一般的契約的給付的義務 他說可以分成主己付義務、從己付義務跟付隨義務 主己付義務呢,通常是契約最重要的 而且既然最重要也就是一定會有約定 最重要的嘛,所以一定有約定清楚 最重要的 但是通常大家也都是 只關心最重要的東西 然後次要的東西都不關心 所以組幾副衣物是比較不會有爭議的 大家應該都有講清楚 例如說我跟你買一個二手的電腦 那二手電腦 這個一定有講清楚的就是這個 二手電腦 那結果現在 為什麼沒有講呢 好我跟你們二手筆電好了 這個一定會講然後多少錢也會講 足以負有講得清清楚楚 那現在呢 最怕的是什麼 那這個筆電總有 有一個充電器吧 那當初我跟你講買二手電腦 結果沒有講到說 那你這個充電器是不是也要給我 甚至呢 因為我原來跟你講的時候 我看你用那個充電器還滑鼠 我以為我跟你講的是全部 那結果你滑鼠要不要給我 所以就會產生這個東西 主要的當然有講,結果呢 次要的可能就沒有講 那這個,各位還記得我們之前在講66條 民走66條有一個什麼 主物之處分及於寵物 所以有一個主物跟寵物的概念 那像這個,我們之前講說 那我買筆電,那筆電充電器 當然這個是主物的話 充電器應該可以算寵物 因為它常駐主物之效用 一般來講應該是一起處分的 所以我跟你講筆電 應該是包含充電器 但是包不包含滑鼠就可能沒有講 可能不包含 甚至有人會說 這個筆電當時送一個筆電的包 就是筆電專用的包 而且當時原廠買的就有了 包不包括當時原廠的那個 那個筆電包呢 包包 因為你沒有講清楚可能也就不知道 所以這個 這裡有點跟我們之前66條講的 主物之處分其於寵物 寵物的概念 那寵物就可以算是一種寵己婦 也許可以這麼說 但是這裡的寵己婦義務可能又更廣泛 那麼王之劍說這個寵己婦義務的來源呢 第一個可能是你們會忘了規定 但法律有幫你規定它 说有这个交易 他这个跟从的还有一些东西要给 这个法律有推 或者第二个 你们当事人自己有讲清楚 例如说你当事人有自己讲清楚 还包括滑鼠啊 原厂包包 那你自己有讲清楚就没有问题 那最怕的就是说 法律也没规定到 你也没讲清楚 可是我们就会拉了一个 诚实信用原则 那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民总最后一堂课讲的 这个148条的第二项 诚实信用原则 還有補充的契約解釋 那到底這個是什麼了 就不知道 書上最常舉的意思是說 我跟你買一個名碼 那名碼之所以有名 主要是它的血統 那血統有一個證明書 我當初跟你買名碼的時候 你應該有一張證明書吧 你證明書要給我啊 不然我將來這批名碼要轉售 我沒有血統說明書的話 就沒有辦法證明這個 明码的价值 所以这个是最典型的例子 但是这个明码的买卖 法律有没有规定说 明码买卖一定要复写的 法律没有规定这种事 当事人讲是也没约定 那这时候我们知道 这个应该是契约交易惯例的 诚实信用原则 或者我们应该可以 認為是一個補充解釋吧 因為既然買的是明碼 當然血統就很重要啊 應該要給我 那這個叫做重啟復義務 那麼第三個最困難 覆水義務 因為剛剛已經有一個重啟復義務 它跟這個重啟復義務是 最難區分的 重啟負義務 剛剛講說 可能是 法律有幫我明文規定 或者當事人有約定 或第三個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可是覆綴義務則是除了這三個類以外 都沒有寫到的 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 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到 然後跟事實與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也不一定講得通 那這個覆綴義務是怎麼出來的呢 我基本上可以說這個是學者講出來的 學說上講出來的 學說上講出來 那學說上講出來到底哪些內涵是附隨義務呢 學說上整理大概有兩種 到底附隨義務的內涵是哪個 大概有兩種 第一種是輔助功能 輔助功能是說 輔助契約的目的能夠獲得實現 契約的目的要讓它實現 辅助契约目的能够实现 所以这个有些具体的情况 会说这叫契约目的理论 那保护功能呢 则是说我要保护 交易跟我交易的人 买到东西是安全的 保护交易的相对人 买到东西是安全的 不要说买到东西回家使用 好 出問題來爆炸什麼的 所以是保護交易相對人的 使用上的安全 不要受傷 那我剛剛講到說這個覆水義務的是學說上 去歸納整理出來的 他不是法律明定 他不是 這個當事人有約定 他也不是用誠實信用源的推出來的 他學說是要整理出來的 那大概整理出就有兩大類 一個就是輔助功能 或者叫契約目的理論 就是說我們是為了讓契約目的能夠 或者實現而解釋說你還要多做一些什麼事 或者不能做一些什麼事 那保護功能則是說 你跟我做這個交易呢 除了我們原來有的東西拿到之外呢 你這個東西使用上也是安全的 不會害你受傷 好 那麼 這個到底是什麼呢?

我們待會舉例 那最重要這個區分呢是說 王振英說,從己父義務的違反就是一般的債務不履行 那一般的債務不履行就是可以主張 這個己父 請求看他是己父不能的情況 還是己父慈嚴的情況 等等的條文可以去用 大概是這樣 那附隨義務的違反最特別的是因為他 不那麼明確 他是很特別的情況 有学说解释出来的 所以他说 这个违反附随义务的时候了他就要用一个 在在乎理性里面最特别的一个叫不完全给付 这个不完全给付是在227条 然后呢他有个加害给付是在 227条的第2项 和227条之一 好那这个以后都会详细讲 那我這邊還是先舉兩個具體的例子 這個輔助功能契約目的能夠實現了最常舉的例子叫做店面頂讓 那我這邊講快一點 因為這個店面頂當以後還會講好多次 整本書上好像會出現兩三次 用這個例子 他會說 甲跟乙頂當一個店面 就是說 甲跟乙頂當 就是乙的店面生意做不好 所以甲頂當可以加 做不好頂讓給甲,通常頂讓就是說裝潢整個買下來 繼續做差不多的生意 可是結果以把店面轉讓給甲之後,以右在旁邊 以右開,在旁邊開了新店 同性質的新店 那這時候就會問說甲能不能 告以說違約 說你不可以在旁邊開同性執行點 但也會說契約沒有寫到不能開 這裡就會用這個輔助功能說要輔助契約 根據這個契約原始目的我們應該要輔助 契約的原始目的能夠充分獲得實現 那 跟你頂讓店面的意思當然就是說 我頂讓你的原有的裝潢 原有的生意的類型 把老客人基本盤留住 那你怎麼又可以在旁邊開 同性質的新店把老客人搶走了 所以雖然我們契約沒約定 可是你做這個事情呢 確實讓我們原來的契約目的 是沒有辦法獲得實現的 所以我就會說這個是一種覆水義務 所謂的覆水義務就是你不可以在旁邊開 一個同性質的新店 那你違反了覆水義務呢 付出義務違反我就用這個不完全給付來告你 大概這個是最典型最常舉的例子 好 至於這個保護功能呢 最常舉的例子就是說 就是說以賣一個電腦 給價 好 那正常的主給付義務就是 剛剛舉例,主要的電腦要給我 重啟一副義務往往是說那個 充電線要不要給我啊,滑鼠要不要給我啊等等的 或者當初的什麼保護書要不要給我,這個重啟一副義務 可是呢現在 賣電腦給我沒想到你這個電腦 好像會過熱 結果過熱還爆炸,假設 電腦還 爆炸了,過熱爆炸,結果呢 傷到假 或者假的家人 或者你卖给我的电脑呢 它没有到达那么爆炸 但是它本身就已经中毒了 结果中毒也不告诉我 结果我假的在里面作业 然后存了一些档案 结果档案存一存 没几天中毒发作 档案就毁损了 那等于是很重要的档案 统统不见了 所以我跟你買一個電腦 除了你主己父義務是電腦給我 從己父義務是滑鼠 充電線 保固書等等要給我 但重點是 你應該保護我交易箱的人使用上是安全的 不會受到損害 結果 沒想到電腦還爆炸 或者還中毒 造成我其他的損害 那這個 附隨義務違反 剛剛這個舉例就是加害己父 就是說 你給我東西還害我受害 我就用第27條 第2項或第27條之一來告你 好 以上這個覆水義務的討論稍微難一點 因為這個涉及到後面那個主要的條文 就是二而其條 不完人己夫跟家愛己夫的討論 我以後會詳細講 那這邊就只是先暫時這樣介紹 接下來有一個概念叫不爭爭義務 這個不爭爭義務我先舉一個例子 例如說假設以侵權行為好了 就是說假開車撞到你 造成以受害 那在我們侵權行為裡面說這個假叫加害人 以叫受害人 那以受害的話當然他可以用侵權行為去求償184條 去請求賠償 那他撞到以 假設以以繳受傷 那受伤如果你现在去就医 受伤也许这个有 医药费啊或者说 休养期间有几天害你 没办法去上班啊工钱被扣等等假设 原来的 如果你立刻就医的话受害是五万块 可是你都不去就医 那就让他的伤口就继续在那边 发炎 然后又一些病发症出来了 发炎发得很严重病发症最后你 你過了10天20天之後才去就醫 結果呢醫生說要截肢 哇那截肢就嚴重了 結果你截肢完之後你再來求償 說我要求償100萬 害我被截肢 那麼我們在民法2171條有一個規定 損害發生或過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說你也有一點錯 擴大 說你為什麼不趕快去就醫 去把你的損害控制下來 那你有過失 然後損害的擴大你也有錯 那麼你再求償 你要求償100萬 法官會說沒道理 你如果當初能夠 立刻就醫的話可能最多是5萬或10萬的損害而已 所以法院會減輕賠償金額 或免除資 那這樣的 這個217條其實是在請求損害賠償的一個條文 說有些可以請求賠償有些不能請求賠償 其實只是這樣 那但是這邊好像意思是說 受害人也有一個義務 受害人好像也有一個義務要趕快就醫 或者這個義務就是說要避免 受害人要避免損害的 也要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好像受害人也有這個義務 但是嚴格來講 我們所謂的債務 是相對於債權 是說有對方有個請求權 我才有個義務 可是這時候其實甲並 甲並沒有辦法請求說你趕快去就醫 甲對乙並沒有一個請求權 請求乙趕快去就醫 甲沒有請求權 而乙的義務只是說因為你在請求賠償的時候 如果你 不自己去避免損害發生擴大 你在球場的時候你就拿不到那麼多 所以它並不是真的義務 王子健說這叫不真正義務 那在我看來 那就根本連這個詞都不要 這純粹只是一個損害賠償 哪些能请求哪些不能请求的一个规定而已 它并不是一个义务的概念 因为义务是要有一个人要有请求权 可是假并没有请求已去就医的这个权利 好就这样 那麼講完這幾個概念 王者健就有一個題目 立體34 用通過這個題目呢 把剛剛講的幾個概念通通統整一下 他說假出售 某名碼給予 並為交付 這假 賣 碼給予 這是一個買賣契約 並且也把這個碼都交付了 但是馬有疾病,傳染於馬蚁的馬群 蚁呢,不是只有這邊,會養馬的人可能有好幾匹馬 例如說,這是一號馬,但是蚁自己有二號馬 3號碼 4號碼 那第一個你給我的碼有病 本身生病 那如果只是這匹馬本身的生病 買到,假設這個碼很貴 假設花了100萬 就買到的碼有生病 這個問題呢 如果只是這個馬本身生病 那是不是要請求你幫我把馬治好 或者說錢要減少一點等等的這個問題 可是你現在是 這個馬的傳染病又傳染到 害我另外三匹馬也生病 結果我的損害就擴大了 那這裡呢 第一個點 傳染於你的馬群 這裡有什麼問題呢 我稍微換個顏色 有剛剛提到的說這邊是屬於我們 典型講的加害己父 這個己父 甲己父的這匹馬 結果這個馬除了這匹馬有病 又害到我其他的馬 所以這個是有加害己父 那加害己父 以就可以對其他碼受害的部分 用227條 就是加害及附 這裡主要是用227條第二項 以就用227條第二項跟甲請求 赔偿另外三匹马的损失 不是原来这匹马 是加害额外的 那这个是什么呢 这个就是我们刚刚前面讲的 叫附随义务里面 附随义务的内涵 有一个叫做保护功能 你要保护交易 相對人使用上安全也不要受害 不要說你賣一個東西給我 結果除了這個東西有問題之外 也害我其他的東西都受到損害 那我就可以用這個覆水義務的違反 我就用加害己不去告你 所以這裡呢 第一個情況這邊 就是違反了這個覆水義務 說你 你賣給我的東西不應該還要傷害到我其他的東西 違反附隨意我就用加害警告 這是第一個情況 但是呢,以待於採取必要措施發生重大損害 以其實當初,如果一開始發現 你的馬有病 那就可能趕快把另外三匹馬隔離 或者說乙的馬有病,那3P馬也生病,要趕快去治療 不要讓損害繼續擴大,所以要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所以後來呢,假設這個3P馬都病死了 那3P馬個子100萬的話,乙就求償300萬 他又加一級不求償 結果甲呢,就回來說 他就拿了一個217 說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你也有錯 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予有過失 所以你不能求償300萬 你要減輕損害賠償 那這個就是王振電講的 說待遇採取必要措施 避免損害持續的變嚴重 那這個 王之稱為不真正義務 其實我覺得他 也不要稱為不真正義務了 就是反正就是求償的時候 沒有辦法求償那麼多 法院會 減輕或者說不賠這部分 那再來呢 假持未交附該名碼協同證明書 導致以哪一轉之後該碼 名碼協同證明書 那剛剛有提到說 一批名碼之所以值100萬的價值 就在於他的協同 這個碼的幾乎是主幾乎一物 可是協同證明書要不要給呢 我們剛剛講說這個 在主幾乎一外還有從幾乎一外 就是通常就是跟从的 那么通常刚刚就举例说 明码给我一个协同证明书 好让我转卖 这也许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或补充的契约解释来的 所以你应该给我协同证明书 这个是协同证明书呢 应该是一个重启付义务 重启付义务 好 那最後以哪裡展出該馬? 以就像假解除契約 請求什麼? 他說你違約 那我們剛剛講說不管是主己負義務的違反,在這邊 主己負義務的違反或從己負義務的違反呢 他就可以用一般在我不履行的,己負不能,己不此言的規定 那最後最嚴重的結果通常是可以解約 違約的結果我們剛剛有講說 這邊就用到一個什麼原己負義務跟次己負義務的概念 原給付義務就是按照原來的內容 你要給我給付 租給付義務、重給付義務 但是如果你違約 就會衍生的請求權呢 一般我告你違約就是債務不履行 我可能請求所要賠償 或者我想說乾脆解約 第二個,解出契約 那就互付原狀 所以在他這邊的用語 我稱為就是違約之後的問題 但是王志堅用了一個什麼 次給付義務 我覺得不需要用這個用語 但是大概 就是說 那 也就是說你一直不給我 這個協同證明書 違反重啟負義務 所以你也是違約 那違約之後我就受不了 我就解約 所以以呢 他說要解約 以 以說要解約 那解約了之後 既然原來有契約 那現在沒有契約了 沒有契約當初的一百萬 你就還給我 那碼呢 就還給你 解約之後呢就會 有一個義務叫做 互付回復原狀 既然沒有契約了嘛 就大家都把狀態回復 互付 回復原狀的義務 那這個互付回復原狀的義務呢 在這裡的用語它就是什麼叫做 這個 剛剛我還記不起來了 原己負義務、次己負義務 但是這個用次己負義務要背這個詞 我是覺得沒有需要了 其實它就是違約之後的處理 衍生的請求權 所以這裡用它用的就是 叫做次己負義務 但就是說 原來的己負義務就不用了 反正我們解約了 那就後續的問題有一個 互付回復原狀義務 大概是這樣